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农村宅基地管理等问题,事关农村建房,小匠在这里整理相关资料,供广大客户们参考。
《条例》第四节写入了“宅基地管理”内容。
第34条明确提出: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36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从上述《条例》可以看出,“4个禁止”进一步保障了老百姓的宅基地权益,建房人群依法获批到了一块宅基地,一定要珍惜这份资产,好好谋划一番。
同时,对于宅基地申请也有了相关规定:即“以户为单位”,大多数采用“分户”方式申请宅基地。
关于“宅基地管理”中提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民法典》中出现的新事物,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独立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既不同于过去的人民公社,也不同于现代公司制,具有综合性组织特点。
可以肯定的是,在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下,农村经济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宅基地日渐成为一种宝贵的资产,此时返乡建造一栋大别墅,如同抢占先机,为家族创下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