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是拼搏半生,积攒工资,凑钱一栋自建乡村别墅。要建别墅,就绕不开宅基地政策。近日,很多朋友在网站留言咨询乡村宅基地方面的问题,大家想了解这方面的资讯。为此,小匠为大家整理这方面资料,希望对广大客户们自建乡村别墅设计、建造有所帮助。
当前,国家对于宅基地政策做了很多规定,其中宅基地“三权分置”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这个农村自建乡村别墅宅基地政策是如何运作的呢?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从生产经营的耕地到保障居住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改革不断深化。
宅基地所有权:
《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农民家庭的宅基地产权属于村集体,不归个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也就是说,村民有权在自家宅基地上进行自建乡村别墅设计建造,以及建设附属车库、庭院、小菜园等。任何人不能强行侵犯合法确权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资格权:
目前,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是改革难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一种特定身份。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全新概念,是农户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
在江浙地区,有些县市在资格管理上,探索建立资格权管理平台、名录库以及资格权证制度。
宅基地财产权:
过去人们把宅基地视为住房福利,实行“居者有其屋”。我国1962年颁布的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史称“人民公社60条”)规定“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随着时代发展,宅基地不仅仅是一项集体福利,更有财产属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根据自然资源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指出“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什么意思呢?比如一个荆州农村出生的小伙子,一路打拼,落户武汉买房成家了,如果他想继承老家父母留下的房子,并进行修缮,那这是政策允许的。同时,按照相关法规,父母去世后,城市户籍子女不能在农村老家的宅基地上盖房子,哪怕拆了老屋重盖也不行,办不到产权证。因为他的户籍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集体。
宅基地流转:
由于《宪法》规定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组织,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不能随意买卖。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间进行流转。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在宅基地流转问题上,大家一定要慎重。
以上就是,小匠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农村自建别墅”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解读。筑屋匠专注乡村自建别墅设计、建造、装修一站式服务,匠造高端乡墅,筑就美好生活。